辽人社发〔2022〕10号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援企稳岗和加强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针对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期间,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二、落实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四、支持企业开展就业见习。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5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向用人单位预拨最多50%的社保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支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支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对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且1年内无欠薪记录的企业免予储存工资保证金。对2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其新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储存比例降低50%。对3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一金三制”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鼓励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的方式代替储存工资保证金。对符合保证金返还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退还。
六、扩大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七、发布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目录。为切实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提升就业质量和稳定性,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结合我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骨干企业用工需求,按季度编制发布企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参考目录。引导各类培训资源根据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立就业重点群体培训项目,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促进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协调联动。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各地要面向毕业离校三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组织开展3—6个月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的就业创业能力。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2000元,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九、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延续实施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5%执行。保持过渡期内脱贫攻坚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稳定,义县、阜蒙县、彰武县、朝阳县、喀左县、建平县、北票市、凌源市、西丰县、建昌县等10个县继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5%执行。
十、延续受理失业补助金申领。延长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政策受理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
十一、继续支持失业人员创业。延续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及创业失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再享受对应期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疫情产生影响、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市场主体帮扶力度、保障基本民生的有效措施。各级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落实。
(二)多措并举,保证工作实效。各地要综合施策全力保障企业用工,继续围绕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坚持“一项目一策”“一企一策”用工对接机制,做到项目上马一个、企业登记注册一个,岗位征集对接就跟上一个。要深挖职能,全力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通过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各级行政、经办部门政策执行力。全面推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实现政策快速落实、精准落地、应享尽享。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将纳入2022年就业高质量发展考核、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运行评价考核。
(三)加强监管,确保待遇发放。各地要积极安排筹措资金,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严防基金“跑冒滴漏”。在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企业划型和返还标准,对于企业故意隐瞒、谎报企业划型信息及享受稳岗返还参保职工人数,造成失业保险等社保基金流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骗取基金。人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等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调度、评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