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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修复
        如何走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下一步
        • 发布日期:2022/12/9 9:26:22
        • 阅读量:5785
        • 来源:金融时报
        • 专栏:信用修复

        农村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抓手。作为全国首个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的广西田东,自2008年起就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当地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和基础,以探索破解农村金融服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成本过高等问题。2009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并明确了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等9项工作任务。自此,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践越来越丰富和广泛,通过因地制宜完善信用评定机制,将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应用于数据采集和价值挖掘,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速。到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仍是县域地区的发展规划要点——2020年至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分别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县域农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以及“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农户信用贷款”;《“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也将通过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基本建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作为要点。

        从记者近年来的采访情况看,各地下一阶段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有以下两个方向,一是对于多数地区而言,农村信用体系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金融应用应得到进一步强化,如何打通信用信息到信贷扩面增量的转化路径很关键;二是随着县域产业和参与主体的多样化,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链中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也陆续启动,怎样找到相应金融服务切入点同样重要。

        一方面是强化信用体系金融应用的问题。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所收录信息中,办理过农户贷款的自然人9976.9万人,办理过农林牧渔类信贷业务的企业及其他组织61.5万户;通过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已累计为1.89亿户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占全国2.3亿户农户的82%,开展信用评定的农户达1.33亿户。但从不少县域金融部门人员的感受看,部分农户信用体系的金融应用程度不足,金融机构缺少依据信用体系创新信贷产品的动力,农户根据授信结果的用信比例也不高。现阶段,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数据采集工作,是通过行政和金融部门数据批量采集结合手工采集共同完成的,其中,根据行政数据更新情况不同,批量采集和手工采集的占比会有所差异,金融应用程度的差距主要也是在数据采集过程中产生的。在进行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认识到,数据采集类目和采集方式会影响金融部门对信用评定结果应用的积极性,因此信用体系建设初期需要根据金融机构需求设计数据采集的内容;与此同时,行政数据往往用作统计,这与金融应用需要也会产生错位。对于这些数据,信用体系可以设计多渠道采集方式,在行政统计数据采集的基础上打通场景数据采集共享和自主上报渠道,并根据所在行业数据、主体生产经营规模等情况设置交叉验证机制,尽可能让金融应用所需的重要数据做到准确和及时。除了要求数据精确和更利于金融应用之外,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也是强化金融应用的重要方式。除了线上体系建设,很多地区的线下农村金融服务站点在信用体系中也承担着数据采集、宣传金融政策和产品、收集金融服务需求信息甚至部分贷前调查工作,这个过程中,相关工作流程标准化就非常重要,相关工作人员需要经过单独培训,明确每项工作的要点和标准,并接受农户和金融部门人员监督,才能更好保障相应服务的规范和金融应用价值。

        另一方面,新启动的信用体系建设方向问题。与农户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不同,对于生产经营主体而言,信贷服务的作用更倾向于保障经营过程中的资金流动性需求,那么相应的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从这方面入手,深入挖掘产业发展需求特征,通过了解相关主体资金需求特点和可以结合支付周转场景,获取信用信息并以此设计信用体系框架。

        此外,越来越多的地方将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在此过程中,信用体系应用场景也需要得到进一步规范。近期,由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就设定了“权益保护”专章,明确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并对异议处理不满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惩戒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之内,不能也不允许越界惩戒。任何超越法律界限的惩戒行为,均属于滥用权力,构成违法。信用系统的过度使用很可能弱化其权威性和专业性,因此在下一阶段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也应给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