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严肃财经纪律 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3月1日举行“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会上表示,要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财政风险。严格财政收支规范管理,健全监督监控机制,拧紧财经纪律的“紧箍咒”。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存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从构建财会监督体系、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搭建了财会监督的“四梁八柱”,对于推动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2023年财政部将开展财会监督的专项行动,重点在以下三个领域来发力: 第一个领域是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把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财会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反中央宏观决策和治理调控要求、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第二个领域是强化财经纪律的刚性约束,聚焦贯彻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加强基层“三保”等重点任务,加强制约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第三个领域是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将坚持强穿透、补漏洞、用重典、正风气,加强会计信息质量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严肃查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等违法违规的问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03/07 专项治理
- 国家税务总局:持续加大治理涉税诈骗和公开曝光力度
日前,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打击网上涉税诈骗,持续开展反诈宣传,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开展治理,并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涉税中介虚假宣传信息、开展恶意税收筹划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整治,并公开曝光了一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黄运介绍说,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新媒体等进行虚假引导甚至实施网络涉税诈骗,将“黑手”伸向纳税人,有的直接诈骗纳税人钱款牟取不法利益,有的非法骗取纳税人信息特别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用于“灰色交易”,有的蓄意制造恐慌向纳税人招揽扩大业务。从手段上看,不法分子通常以短信、电话、网络甚至直接上门等形式,冒充税务人员并以税务稽查、中奖兑付等为借口,诱导纳税人转账付款或提供相关信息;还有的利用视频短片、线上培训等方式,歪曲解读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并以帮助解决涉税问题为名蒙骗纳税人,达到其非法谋利的目的。 黄运提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一是提高防范意识。遇到冒充税务人员上门征收税费、宣扬各种退税返款“新政策”或收到伪造成涉税信息的不明链接及二维码等,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拒绝诱惑,冷静识别,切勿泄露隐私或进行转账支付。二是认准官方渠道。通过税务总局以及各地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进行业务办理和涉税咨询,不要轻信非官方信息和渠道,谨防不法分子的诈骗诱导。三是及时举报求证。如遇到相关情况,请咨询12366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或立即拨打110、全国反诈专线96110寻求帮助。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大治理涉税诈骗和公开曝光力度,强化打击震慑,全力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02/23 专项治理
- 海南:虚假诉讼监督案办案数量大幅提升
近日,记者从海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了解到,2022年以来,海南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针对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等特点,牢固树立系统研判、系统监督理念,努力破解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难题,所办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数大幅提升。 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90件,办案数同比上升1.9倍。所办案件中,涉及当事人通过虚假劳动仲裁、虚假诉讼套取国家资金和“套路贷”等领域的较多。值得一提的是,万宁市检察院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从刑事判决中深挖杨某卿等人相互勾结诱使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条,虚构借款数额并借助诉讼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线索,并以此为切口,2022年共成功办理该类涉虚假诉讼生效裁判监督案33件,所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被万宁市法院全部采纳并裁定再审。 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中,海南省各级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充分运用多样化调查核实手段,扎实推进办案工作。省检察院强化组织领导,实行定期总结、季度通报,坚持将虚假诉讼监督作为全省“检务督导面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民事、刑事、控申等相关检察部门普遍建立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线索、结果双向移送、调查侦查配合机制,同时建立起全省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线索统一备案管理制度,对报备案件线索统一管理、逐一研判、跟踪指导。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组建省、市、县三级院联合办案组,进行挂牌督办。全省各级检察院刑事、民事检察部门协同发力,聚焦虚假诉讼背后的深层次违法问题,大力推动相关机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协作共治,有效遏制了虚假诉讼的多发态势,为推动虚假诉讼社会综合治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02/22 专项治理
- 国家邮政局:严厉打击泄露、买卖快递用户个人信息
日前,国家邮政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邮政局2023年重点工作和2023年邮政快递业更贴近民生七件实事(送审稿)、《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等,强调全系统全行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做好今年各项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强调,邮政快递领域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修订《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也是应对当前邮政快递领域个人信息安全面临严峻形势的必然要求。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泄露、买卖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等行为,落实好邮政管理部门监管责任,督促寄递企业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要认真组织抓好规定宣贯落实,健全完善企业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制,积极推进有效技术手段应用,强化个人信息安全实时监测能力,严密防范和遏制重大安全风险、事件发生。
02/13 专项治理
- 十三部门: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 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等13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实行差异化缴纳保证金,加快完善招标投标担保服务体系,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证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各地要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并于2023年5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02/07 专项治理
- 市场监管总局:严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对“天价”事件绝不姑息发布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介绍保障春节市场供应、促进节日消费有关情况。 会上,谈到近期一些消费价格上涨的现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负责人陈志江表示,疫情三年,整个服务行业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疫情转段以后,特别是服务行业在恢复,价格确实在上涨。上涨过程中,有恢复性上涨,但也有乱涨,所以为了过好这个春节,市场监管总局在这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 陈志江说,春节是我国一个重要的传统节日,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以后,人民群众出行旅游探亲的需求集中释放,餐饮年节礼品的消费也急剧增加,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市场监管总局高度关注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的形势,已经专门下发文件,部属系统要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的市场监管。要通过保基本、强监管、解难题,稳物价、促消费,目前主要有三个聚焦。 第一,要聚焦民生领域。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重点关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蛋奶、蔬菜水果、当地居民节日消费的特色商品等线上线下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严肃查处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粮食、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确保春节期间的价格基本平稳。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煤炭、天然气等居民取暖所用能源价格的波动情况,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温暖的节日。 第二,要聚焦旅游出行领域。保障群众旅游出行的价格基本稳定。督促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领域的经营者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要求,保障群众放心出行。密切关注酒店、旅游、餐饮行业的消费情况,规范景区、餐饮、住宿、娱乐、购物、停车等环节的价格秩序。同时,正确区分价格的恢复性上涨和乱涨价的问题,指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各类“天价”事件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恶劣行为。一到旅游旺季,“天价”的事件经常发生,像青岛“天价虾”、黑龙江的“天价鱼”,都是发生在国庆和春节期间。今年的春节是疫情三年后第一个春节,在集中暴发的消费领域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对这种情况决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第三,要聚焦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形势研判,突出生活必需品、出行服务等消费热点,加强价格的监测和分析预警,关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高监管的敏锐性和针对性。做好应急监管的预案,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舆情热点分析,及时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回应社会关切。
01/28 专项治理
- 最高检: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各地检察机关以办案参与治理,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企业合规等制度,既有力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又注重纾困解难,强化司法救助,有效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共发布5件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对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了强调。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有力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根治欠薪提供司法保障,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01/17 专项治理
- 市场监管总局:涉疫物资假冒伪劣必严惩
随着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逐步优化细化,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需求激增。为全面保障各类产品质量安全,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生产、销售单位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出六项要求。 一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生产单位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始终绷紧质量安全这根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二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生产单位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严禁无标准生产,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要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单位必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未获得生产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要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把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销售产品质量的审查把关,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发现各类质量问题产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消费者尽到质量安全保障义务。 五要积极落实社会责任。生产、销售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及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依法召回缺陷产品,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要自觉接受监督。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积极整改质量问题。要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推动产品质量社会共治。 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市场产品质量状况,进一步强化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及时受理产品质量违法违规举报线索,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质量安全。
01/09 专项治理
- 宁夏:2022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成效显着
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获悉,2022年,该厅联合宁夏党委网信办、宁夏公安厅等10家网络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为期3个月的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靶向治理成效显着。 专项行动期间,宁夏市场监管厅聚焦重点领域,同步开展了直播带货、“平台点亮”、中宁枸杞、网售禁限售商品等专项监测,发现疑似违法违规线索413条,已核查处置369条。 宁夏市场监管厅聚焦“三无”外卖,开展网络外卖食品安全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行政约谈、实地督查、线上线下“双查”等方式,严查外卖平台企业各项义务履行情况。该厅共检查各类外卖经营户9884户次,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31份,联合检察院下发行政约谈书和检察建议书4份,下架网络外卖店铺16家,修改网店信息57家,现场督促整改328家,约谈外卖平台负责人10家(次)。 聚焦“三假”直播,宁夏市场监管厅严厉整治直播乱象问题,开展网络直播监管专项行动,共监测宁夏全区网络带货主播8043个、直播间1.42万个、直播带货商品17.39万个,发现违法违规线索28条,已核查处置24条,其中立案4起,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3起。市场监管部门在线下巡查时,发现并查办网络直播营销违法案件4起,罚款4.41万元,约谈10名违规主播。 宁夏市场监管厅聚焦“一老一小”用品,组织开展2022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及儿童学生和老年用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对奶瓶、纸尿裤、胶黏制品、中性笔和笔芯、学生书包、老年手机、老花镜(含近视配装眼镜)、按摩器具等16个品类抽检301批次。其中,合格296批次,不合格5批次,不合格发现率为1.42%。 宁夏市场监管厅聚焦特色产业,开展“宁夏枸杞”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线上线下一体专项保护行动,共监测到线上违法违规线索26条,已核查处置23条;线下共收缴各种违法违规枸杞包装物8.6万余只(箱、袋、盒),查扣不符合质量标准枸杞86箱(袋)1640公斤,查办枸杞质量违法案件45件,收缴罚没款41.9万元,有力净化了枸杞市场消费环境。
01/03 专项治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以促进知识产权有效保护和规范管理为目标,每年培育认定一批线上线下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示范带动更多市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办法》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重点开展的工作任务包括指导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要求市场经营管理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和方针明确,已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已建立或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已建立并有效实施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管理制度、商品日常检查管理制度、诚信管理制度、侵权处理制度、先行赔付制度等;与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建立协查协作机制,能够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工作;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价和改进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有效期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称号之日起3年。在有效期满60日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通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市场申请复查。
01/03 专项治理